安土批发〔2011〕94号
关于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拨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2011年7月21日建设用地会审会议研究,同意将原安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位于安康市古楼东街15号,面积2520.1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使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用地四至界线以AK001-002-(33)-96号宗地图、表为准,接此批复后报土地登记部门核减安国用(98)第633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Ο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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